广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芯片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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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侵权判定
本案原告提交的集成电路样品,系一款电流模式控制的反激功率变换器,申请登记提交的该两层金属层图样可以确定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广东长昊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了布图设计的定义,并能依此明确布图设计的内容。本案中,首先应确定本案布图设计的内容,及准确界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这是认定被诉侵权布图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布图设计图样,只有两层金属层图样,并未涉及除金属连线之外的半导体元件及有源元件,依据该两金属层图样无法明确其布图设计中具体的有源元件及其数量以及位置关系等信息,因而无法确定包含有源元件在内的各种元件与互连线路的具体内容。在布图设计的内容无法确定的前提下,原告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并不能确定,因而也无法确定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基于其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证据不完整,导致无法将被控侵权的布图设计与之进行侵权对比。故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布图设计专有权,没有事实根据,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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