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19-08-26 10:30:25,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2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医疗整形手术失败、委托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等事宜.胜诉率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2、两者的不同点为:
  一是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是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1、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2、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