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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张建军 张騑) 5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同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付某犯拒不实行判决、裁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王某与被告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某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泰和法院查封了付某全部的位于泰和县情谊广场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付某返还所欠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付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责任,王某请求强迫实行。付某于2012年10月11日私自将限定转让的房屋以50万元出售给曾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人付某得款后竟未归还王某的债权。
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付某在涉嫌犯拒不实行判决、裁治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扣押后与王某就民间借贷纠纷志愿完成还款协议,由被告人付某即时给付王某本息36万元,剩余利息于六年内还清。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付某为躲避债权,明知其全部的房屋被人民法院裁定限定转让,仍遮盖现实将其出售给别人,并将所得款子用于其他破费,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实行,情节严峻,其举动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治罪,公诉构造控告罪名建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案能积极筹集资金履行部分还款责任,与被害人完成还款协议,获得了体谅,且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示。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