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简化部分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程序。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的办公楼的办公室(不含疏散楼梯、公共门厅和疏散走道),上述场所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简化为备案抽查。
减少消防审批环节。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对于已经取得燃烧性能等级型式检验报告的材料,无须另外提交该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见证检验报告,减少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