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越秀区建筑承包合同律师、广州建筑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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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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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建筑工程的质量风险,进一步完善法律明确其责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地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客观上就会出现找不到责任承担者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者,只有通过保险方可解决。据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来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来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避免风险。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就建筑工程承包商对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负有的保修义务向建筑物权利人提供的险种。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除此以外,可就目前来看,尚可采取由社会公开监督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保修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质监总站负责协调解决,市监管办负责督办。保修期以外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等。我们期待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有更一步的制约措施。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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