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522-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案情回顾:
曹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交楼后,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发现墙面粉刷层出现严重空鼓及质量问题,后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中,房地产公司同意修补,但曹先生拒绝,继续装修且坚持房地产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专打房产买卖合同官司律师,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曹先生提出的装修费用及装修合同违约金损失,因曹先生在协调未果、粉刷层空鼓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与支持。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对曹先生房屋粉刷层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驳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律师(号chen)讲法:
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及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支持并鼓励购房者依法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应当注意自己的主张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对于一般性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开发商拒绝维修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维修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对于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白云区房产官司陈律师(),买家要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那么,对占用期间的房屋应当支付使用费吗,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
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