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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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毒品等行为的定性
实践中发生了类别、质量等不同的毒品之间交换的互易毒品,毒品与其他财物之间交换的毒物交易,以及以毒品还债甚至作为性交易报酬的现象。理论上有各种观点,例如:(1)在毒品互易的时候,毒品的非法性决定了双方是为了追求毒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而进行的交易,不能视同为买卖;互易毒品虽然体现为有偿性,但不能据此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以毒品折抵工资实际上是以毒品折抵还债,不是贩卖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否则,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39](2)关于互易毒品,主张“相对说”,即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大体为脱离买卖关系的硬性毒品之间、软性毒品之间及硬性毒品与软性毒品之间的互易;作为犯罪处理的毒品互易行为大体是以买卖关系为基础的类别、质量迥异的毒品之间,如高纯度与低纯度毒品、硬性毒品与软性毒品以及相同纯度但数量不等毒品间的互易。[40](3)互易毒品同样促进了毒品的流通,交易双方都是有偿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理应成立贩卖毒品罪。[41](4)虽然以毒换物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以毒品与性服务交换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42]
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在于将毒品有偿地提供给对方而导致毒品的传播蔓延,是相对于无偿赠与毒品而言的。而无论是毒品互易,还是毒物交换,抑或以毒品抵偿债务(如以毒品支付工资),甚至以毒品支付嫖资,都体现了一定的对价性、有偿性,都具有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打击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或许有人质疑将以毒品支付嫖资解释为“贩卖”的合理性。虽然性服务不具有合法性,但事实上性服务是有价值的,正如毒品虽然属于违禁品,但同样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一样,将毒品与性服务进行交换,事实上也体现了一种对价性、有偿性,只是少了卖淫妇女向他人提供性服务收取货币后再用货币购买毒品这一中间环节而已。总之,无论将毒品与何种对象进行交换,只要能够体现出对价性与有偿性,进而导致了毒品的传播蔓延,将其评价为“贩卖”毒品罪,就未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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