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须知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1日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申请条件 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场所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以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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