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的公房能继承吗?房产继承案律师咨询电话

  • 发布时间:2019-04-16 14:09:56,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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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广州公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解答:可以。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案情:原告李小某的父亲李某与被告向女士于199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纺织厂福利分配给李某的公有住房。2008年李某去世,向女士继续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2013年该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拆迁人按规定对承租人向女士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原告李小某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其父李某去世时未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遗产分割,故李小某提起诉讼,请求法A院对诉争的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遗产分割。

法A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后,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原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原告依然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z一位的,被告向女士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向女士予以多分。根据拆迁安置房约定价值、产权调换时的价值以及向女士补交房屋安置时的差价等情况,判决诉争公有住房房屋归被告向女士所有,被告向女士支付原告李小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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