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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检报告》;
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本条是关于监检记录和资料的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