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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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条第6款第(4)项的规定,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者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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