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索赔理由、广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索赔

  • 发布时间:2018-06-19 15:41:5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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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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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条第6款第(4)项的规定,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者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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