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当鉴材与现场不符时,如何进行鉴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单位一条步行街两侧的29栋四层商住楼,后经竣工全部验收合格,但由于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施工单位申请就其施工内容的造价委托鉴定。司法技术部门将该案委托给河南一家具有甲级造价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质证的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等转交给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曾多次要求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当事人勘察现场。鉴定初步意见稿出来后,双方都对该初步意见提出了大量异议,但建设单位异议涉及数额较大。听证会上,建设单位提出鉴定意见中有四大项与现场实际做法根本不符,应当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施工单位意见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确定。故应按照竣工图纸、现场书面文件等资料计算工程量,不应当按照现场实际做法计算。
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工程无法按照图纸施工的现象,这时也就会出现建设单位下发变更通知,或施工单位通过工程联系单提出变更并对工程量的变化进行现场签证。然而,由于中国人的处事习惯,再加上许多人不能真正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多种因素,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时会就变更只作出口头约定,变更减少的工程量不再签证,还按图纸进行结算,但施工单位要为建设单位承包范围之外的某项工程进行施工。
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建筑市场行情,如果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按照书面签证、变更进行结算有明确约定的,鉴定机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计算,不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做法或工程现场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提出隐蔽工程做法与图纸不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