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依法追征。
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注销前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可重新恢复生产经营或者正常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