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棚改补偿标准,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 发布时间:2018-06-20 18:29:49,加入时间:2018年05月02日(距今2578天)
  •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银河sohoA座10809
  • 公司: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孟文静,手机:18510800331 电话:010-57271438

棚改那些事(四):棚改补偿标准,一篇文章教你看懂!

本期我们来谈谈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补偿是否合理”,相信是多数棚改户们最关心的问题,看完这篇文章,你就能对所得到的补偿是否合理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棚户区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那么在补偿中,便需要依据土地性质给予不同的补偿。

一、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可参照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二、集体土地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则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补偿方式分为两类: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对棚改户的补偿最.低应不低于重置成新价,要以保证棚改户在棚改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另外,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棚改程序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我们提醒广大棚改户们,房屋质量差并不是征迁部门给予低补偿的理由,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的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这是您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助您维权

关于我们

我们采取团队办案的方式,由孟文静、李文谦两位合伙人律师担任本团队的主办律师,若干名律师助理辅助办案。

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现任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征地拆迁及房地产纠纷案件,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强佑(房地产)集团、北京三安科技集团公司,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最.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第一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争取利益最.大化,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二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自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因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而出名,在“民告官”、土地征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重大行政诉讼及民商事案件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以其优秀的执业能力及卓越的执业操守连续四年被评为年度大律师,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山东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晚报》等。

团队咨询电话:

QQ蓝秦征地拆迁律师: 

公众号: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企业拆迁律师团

服务号: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