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 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
(二)
(三) 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
(四) (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五) 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