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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邹强律师团队25年律师团队经验,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两位首席律师(第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过众多各式各类案件,胜诉率高,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受南方日报,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
戴律师和邹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律师解答:可以。首先,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也就是说做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管理职权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其次,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针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针对特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要素,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
再次,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对建设单位和购房者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由此可知,如果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后15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完毕,建设工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