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咨询 交通事故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5-08 17:24:05,加入时间:2018年04月12日(距今2242天)
  • 地址:中国»天津»南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 公司: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郭律师,手机:15122546395 电话:022-58281501

天津国晖律师事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同号!

天津国晖律师事所是国晖律师事所在天津的分所,立足天津地区,主要为天津地区的用提供交通事故、诉讼、公司法和婚姻家庭等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业,采用团队办案,收费低,胜率高,值得选择!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和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是怎么样的,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详解。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找律师选天津国晖律师事所!

联系人:郭律师
手机:

QQ: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