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宅基地买卖宅基地继承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6-27 21:34:03,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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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和邹强律师  25年团队经验,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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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2)《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
(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4)本村村民受让人已经有住房的,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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