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判定近似商标侵权

  • 发布时间:2019-10-26 22:49:40,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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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功能看混淆性近似判断标准的正当性
现代商标制度中,有学者提出商标的功能有识别功能、品质担保功能、广告功能等。但笔者认为:首先,商标的识别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工业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在或多或入基于自由经营的批量生产中,商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争夺消费者,各商家进行着激烈的竞争;然而许多商品从工厂倾泻出来时,其区别仅仅在于包装和名称。”[3]正是商标的识别功能才为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的来源提供保障,其方式是因不具有任何混淆可能性而使其能够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其次,关于商标的品质担保功能。与其说品质担保是商标的功能,不如说品质担保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义务,应该属于“责任范畴”的概念,有助于消费者识别责任主体。再次,关于商标的广告功能。商标的广告功能是对识别功能的延伸,也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一种商业利用。商标如果没有识别性,商标的广告功能将会不复存在。因此,商标的所谓品质担保功能、广告功能都是从商标识别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功能,必须依附识别功能的“主干”,其品质担保功能、广告功能等才能“枝繁叶茂”。商标的识别功能应当是其基础的甚至是唯一核心的功能。商标的识别功能既包括商品来源的识别,亦包括责任主体的识别。之于前者,商标识别的是“物”;之于后者,商标识别的是“人”,从而使商标识别功能实现了识别“物”和“人”的统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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