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遗嘱公证不合法能撤销遗嘱遗产公证吗

  •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8:08,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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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号:chennbsp;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广州起诉撤销遗嘱公证可以以公证处为被告吗?

赵某的父亲立公证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王女士,赵某将市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遗嘱公证书,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成立为由”驳回了赵某的起诉。为什么会这样呢?

陈律师讲法:

在本案中,赵父通过公证把房屋遗赠给保姆王女士,公证处按法定的程序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审查内容真实,不存在可撤销性。依据我国《公证法》第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67条的规定,即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可见,公证书的撤销权,法律规定由公证处行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另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公证法》第36条之规定,公证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但不能直接撤销公证书。故赵某依据我国《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状告公证处,属于理解法律上的错误。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既不是诉讼的原告,也不是诉讼的被告。公证书在诉讼中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法院的裁决如果维持了公证证明的事项,则公证书依然有效;如果否定了公证证明的事项,则公证书自然失去证据效力。因此,赵某把市公证处推上被告席错误,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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