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受理后五日内)。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当场告知时,将申请人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证。
4、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