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