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干扰设备标准规定了与ISM射频发生器辐射噪声发射有关的技术要求。
1.2.1除第1.2.2和1.2.3小节外,第3至7节适用于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的每个ISM射频发生器,但仅为出口目的制造或进口的ISM射频发生器除外。
1.2.1.1提供截至2006年12月1日的过渡期,其中将接受符合ICES- 001,第3版或ICES- 001第4版的规定。在上述日期之后,只接受符合ICES- 001第4版的规定。
1.2.2第3至7节不适用于所使用的ISM射频发生器:
仅用于演示和展览目的; 要么作为原型单位。
1.2.3第3至7节不适用于部长已授予制造商,进口商或所有者特别许可的ISM无线电频率发生器的单元或型号。
部长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给予特别许可:
制造商,进口商或所有者提交了书面申请,其中包括:
请求的理由;
基于合理工程原理的分析表明,ISM射频发生器的单元或模型不会对无线电通信构成重大风险; 和保证遵守部长在特别许可中可能规定的所有条件。
部长对该单位或模型不会对无线电通信构成重大风险感到满意。
特殊许可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效:
该单位带有标签,无论是贴上还是以电子方式显示,都说明它是在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运作并规定了特别许可的条件; 和
该单位符合特别许可中规定的所有条件。
部长可随时撤销或修改根据第(2)款授予的特别许可,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