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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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弊端
文章导读:1.过分强调惩罚性赔偿轨制的功能轻易导致轨制失效惩罚性赔偿轨制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它仅仅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一种增补,不是损害赔偿的核心。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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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分强调惩罚性赔偿轨制的功能轻易导致轨制失效
惩罚性赔偿轨制具有惩罚,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但它仅仅是一般损害赔偿的一种增补,不是损害赔偿的核心。
损害赔偿的威慑目标是使威慑既不太弱,也不太强——一方面避免出产缺陷产品,另一方面又出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
我们在望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遏制功能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法行为人在面临巨额的赔偿时,总会千方百计减少损失。
那么此时,或降低出产本钱,或通过进步商品价格或服务用度,或通过责任保险等方法转嫁风险,把赔偿用度转嫁到用户和消费者身上,达不到制裁和遏制的目的。
因此它的合用范围必需要严格限制,不能一味合用惩罚性赔偿追求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
2.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对经济发铺不利
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会加重一些企业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破产(对中小企业而言,过高的赔偿额即是宣告这些企业死刑);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束缚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出速度。
3.惩罚性赔偿轨制可能导致滥讼现象发生
惩罚性赔偿轨制在实践中会被滥用。
好比“王海”这类“知假买假索赔者”,利用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并以此作为营利的方式。
绝管“知假买假索赔者”的“打假”行为客观可能会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但利用别人违法行为来作为生财之道,有违老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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