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2018年1月22日)
二、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及思路
在2016年4月29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中,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部主任陈自强表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开展监管工作。
(一)监管原则: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
1、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就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
2、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
这主要包括了各类私募基金执行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均应当遵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性要求,防范监管套利。
目前,证监会已经在探索实施对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统一功能监管。这一进程预计有望将在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加速。
3、适度监管
适度监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作用。
行业监管和自律监管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入手,提出原则性底线监管要求。
4、分类监管
实践中,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制权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人内控薄弱、兼营一级和二级市场业务冲突大于互补的现实,中基协要求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这既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人层面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的本质,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
目前的分类监管,就是在统一立法、统一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不同,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同时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大小、投资者人数、合规风险程度、投诉举报等维度,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监测和检查。
在2017年底,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指出,还将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加强诚信激励约束。
证监会将根据私募机构的合规守信情况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研究制定分类分级标准,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不同监管要求,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
在此基础上,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和分类公示制度,加强私募行业诚信建设,对合规水平和诚信水平较高的机构给予有力激励,对违规失信机构给予应有的诚信约束。
(二)监管思路: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
在扶优限劣方面,证监会将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清理违规、失联和空壳机构。
1、扶优
鼓励的政策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1)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牌照;
(2)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
(3)研究并尽快明确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问题;
(4)推动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5)支持有条件的私募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6)通过分类公示推出行业佳实践,宣传优秀私募机构。
2、限劣
在“限劣”方面,证监会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和配合地方政府打非等,查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联机构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机构撤销管理人登记、对长期没有展业的机构注销登记等,引导真正专业、规范的私募机构开展业务。
3、差异化监管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前期中基协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围、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合同指引版本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自律探索,但是相关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如在事后风险监测领域,对于证券类基金,将主要关注其杠杆情况、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对股权类基金,将主要关注资金募集合规情况和利益冲突情况。
考虑到股权创投类基金已经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础,可以充分发挥各地股权、创投协会作用,在考试、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佳实践等方面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