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林权侵权诉讼律师 广州肇庆村民组山林权侵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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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林业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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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山林权属的主要依据

  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书、登记底册是认定山林权属的主要依据。按照《江西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中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中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县际间山林权属纠纷,以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的,参照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凭证确定权属。因此,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时山林确权核发的林权证,是当前我们处理县内山林确权案件的具证明力的书证。

  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县内山林权属纠纷,双方都无证据的,争议山林的林木属人工林的,山林、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属天然林和荒地荒山的按山权、林权各半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争议山林属土改时重复分配和合作化、四固定时期重复确定权属的,争议山林的林木属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属人工林的,按山权各半,林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处理。解放后,一方确属越界在对方荒山、稀疏林地上营造人工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经营一方所有。

  山林面积及四至定界是山林纠纷中常见争议焦点。在确定山林面积及四至界址时,现场勘验笔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山林权属凭证,载明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界址有争议的地物目标(如某山、田、田坑、窝、路、沟、河、溪等),以近的为准,确定四至界址。因开发、自然变迁等原因,四至指定地物目标已变化的,应根据其他证据先确定该地物所在位置,再综合各方面证据及当前山林地形确定界址。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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