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行政诉讼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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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两种不同的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我国《商标法》第 60 条第 1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条解决了对同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可否同时立案受理的问题。根据该条第3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对侵犯商标专利权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该规定表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商标保护的两种不同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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