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可根据侦查人员收集的可用于称量重量的电子秤物证,来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侦查人员没有查获毒品,但查获可用于称量重量的电子秤。但在案的电子秤无法证明被追诉人称量的物品是否为毒品,也无法证明称量物品的的重量,更无法证明从下家查获的毒品是否来源于被追诉人。因此,此案不能单凭在案的电子秤物证,推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已查获毒品实物属他人所有或来源不明,其他在案物证证明力小,无法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是贩卖毒品罪案件中常见的物证不足,无法定案的案件类型。
而物证是法定八种证据之首,且从实证案例反思,诸多贩卖毒品罪案件辩方之所以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效果,根源就是在案物证不足,无法定案。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