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何认定?

  • 发布时间:2018-08-01 17:40:32,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8日(距今26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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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二)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四)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五)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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