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间借贷合同能起诉法人还款吗?广州借款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8:2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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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官司、公司股权、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公司破产清算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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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民法院案例选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且借款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该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要旨: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作出认定,对于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案例注解

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企业借贷多认定合同无效。其理由是:

企业之间的借贷,违背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

该行为同时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的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贷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所以,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主张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法律人士则认为,从法理层面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仍属于一种合同行为,而《合同法》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现阶段,我国对金融市场并未开放,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专营,且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所以,对那些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经常从事借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利润的企业发放的借贷,其主观危害性很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对该类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拆借资金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不应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也更加多元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是不争的事实,附条件认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不但不会增加金融风险,反而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活跃金融市场。近几年来,浙江、江苏、山东等东南沿海省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明确发布指导意见,附条件认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贷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企业贷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近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生活的发展, 人民法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发生了变化。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8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提出:-“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按照1991年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就本案来说,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为,本案《借款协议》的签约双方佳德物业公司与广夏公司均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两者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广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资金的一方佳德物业公司系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这一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

二审判决在判决理由中除对一审判决理由确认外,另进一步认为:广夏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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