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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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刑事、民事法律的双重保护决定了合同相对方(受害人)有权选择民法救济,也可升级寻求刑法保护。因此,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性质的走向、所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常常是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庭室(局)之间,对此类案件审理、诉讼程序适用、涉案财产处理及案件执行等方面做法各异,以至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民交叉处理程序有必要加以探析。
    一、各部门的分歧表现

从走访座谈和收集的数据情况看,各部门的分歧主要表现为:

1、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认为应当分开同时审理,约占被访对象30%,有的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约占被访对象70%。

2、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有的认为应当依民事诉讼程序另案处理,约占被访对象45%;有的认为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约占被访对象55%。

3、在涉案财产方面,有的认为应当通过处理民商事纠纷返还财产,约占被访对象60%;有的则认为是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约占被访对象40%。

4、在刑事案件追赃执行方面,目前大多法院没有明确由刑庭还是执行庭(局)负责追缴执行。认为应由执行庭(局)执行约占被访对象75%,由刑庭负责直接追赃约占被访对象25%。

5、在受害人司法救济方面,对于受害人应于何时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的民事诉讼,法院方予受理的问题,有的认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决追赃,应于刑事判决生效并经追赃后仍不足弥补损失时方能提起民事诉讼,约占被访对象的80%;有的认为如果刑事案件没有追赃,法院应于刑事判决生效后方能受理民事案件,约占被访对象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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