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申报的通知
各货代公司:
一. 根据海事局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上海港水域,承运人或代理人需向上海海事局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申请,即进口货申报。如在船舶进港前未办理进口货申报,可能导致该箱无法在上海港卸下以及船舶禁止靠泊上海港。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贵司承担。
一. 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申报所需提供资料:
1. 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申报证明,一式三份。
2.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包装技术说明书)
3.相应的装货港危险货物申报,一式三份。
4.提单复印件。
5.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申报需按照品名申报,一个品名(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不同,限量与否需分开申报)一套资料(授权申报证明,MSDS,装货港货申报,提单)。
注意事项:1、请在装货港货申报上标识出对应的申报品名(可圈出或下划线)
2、所有证明、资料均需收货人盖章。
二. 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