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涉案专利侵权赔偿诉讼律师 广州专利侵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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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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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相同种类产品,可以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首先是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以确定有无客观存在的区别,然后通过整体观察,将所存在的区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应理解为该产品面向的购买或者直接使用该产品的人员,此类人员对该产品应具有常识性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确定存在的区别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使用该产品时容易被关注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被关注的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使用时,型材的左、右侧以及横截面均处于一般消费者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但涉案型材的左、右侧均为矩形,因此其横截面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故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甲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横截面图形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进行比对。

庭审中,比较涉案专利设计主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原告认为完全相同,两被告认为是相似,但无法指出不同之处。经比对,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截面相同,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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