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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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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