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和邹强律师 25年团队经验,律师执业证号
金牌状王戴邹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团,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可以。两位首席律师(第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两首席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等多家媒体的采和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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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那么合同解除的程序有哪些呢?
合同解除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即以明确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另外,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内的,解除权有效,超过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规对解除合同有特别规定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经特别的批准或登记。
对于特别程序来说,除了按一般程序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至于哪些合同的解除需要经特别程序,则要看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的规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