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通知》要求,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涉及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及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外资退出时需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均由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请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承接实施。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请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四、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企业因涉及的专业承包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由各地重新打证后,将会出现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重新打证并对网上资质信息进行处理等情况,由各地先行办理权限内资质证书打印、发放,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并在正本上注明资质信息变化情况后,由企业将正本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其他事项。各地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的资质证书,请于每季度末统一寄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五、注册地为省直管县(市)(长垣县除外)的企业申请下放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资质时,由相应省辖市办理。请各省辖市予以受理审查。
六、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办结的,涉及下放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应同时抄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对各地承接实施下放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