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归谁

  • 发布时间:2019-08-21 11:52:04,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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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案情简介:婚前父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王某与宋某自2012年恋爱,双方决定在2014年中旬结婚。于是宋某父母全款为两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王某与宋某两人名下。2014年7月,两人举办婚礼并搬入婚房内居住。2015年4月,王某与宋某由于吵架频繁协商离婚,但在房产归属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宋某父母要求王某归还婚房,经多次沟通未果,宋某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属于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宋某父母为双方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基于被告与原告恋爱、准备结婚这一事实,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准亲属关系。当原被告结婚,婚姻关系已实现,宋某父母的赠与实现,被告取得诉争房屋50%的产权合法有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属于赠与行为
           宋某父母购房登记在儿子与王某名下是目的性赠与,即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自愿赠与。在目的性赠与中,当赠与所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不能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受赠人在法律上也无义务协助赠与人实现其目的。
           具体到本案,在本案中,宋某父母为儿子购置婚房,其目的是希望王某与其子结婚。同时结婚是双方的自愿,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强制,因此,宋某父母无权要求王某和宋某结婚。可见,宋某父母的出资属于目的性赠与。
目的性赠与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仅限于学理上的探讨,的确宋某父母购房登记在儿子和王某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可以说结婚是房产证上写王某名字的唯一条件,当目的实现时赠与人完成赠与行为。因此,宋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享有该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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