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集资罪定罪量刑律师广州非法集资罪无罪辩护律

  • 发布时间:2018-08-04 10:58:54,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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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非法集资 会见辩护取保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非法集资有关 名的定 量刑规定

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集资 的 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 名有:非法集资 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集资诈骗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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