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由省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引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时,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审核企业申请资料及当前信用情况,不再对企业申报该项资质时提交的人员社保、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进行核查。
(二)原由省厅审批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需要对原资质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的,由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长垣县、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呈报省厅进行核查。不需核查的,由各地自行办理。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发生上述变化时,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