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才知道对方欠很多债要共同还吗?离婚债务纠纷

  • 发布时间:2019-04-08 11:43:42,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9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QQ:522542947

 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于各种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下去,可以有多种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离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于各种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关系难以持续下去,可以有多种途径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的规定还是比较慎重的。离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准许。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案例一:李大爷与张女士系二婚,后因感情不合离婚。张女士在离婚前向他人借钱80几万后,莫名消失。债权人将李大爷与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李大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大爷诉称对此毫不知情,你是法官你怎么判­

案例二:陈女士老公张先生有外遇,两人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起诉陈女士和张先生支付货款498万。离婚前,张先生从赵某处进了一批货(价值498万的玉石),并写下欠条。陈女士压根就没见过这些玉石,而且这些玉是在两人离婚前两天张先生购得的。庭审时,张先生缺席(公告送达),陈女士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如果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

婚姻是爱情永远都绕不过去的归宿。究竟什么是婚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婚姻­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答案。我们常听到的一个观点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春晓是不认同这个观点的,因为春晓和身边很多朋友婚后过得都很幸福,但春晓目睹的众多离婚案件却告诉我们,结婚一定要找个靠谱的人,否则,婚姻真的会变成爱情的坟墓。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