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防法
1、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检查。
3、第六十三条:无证,明火作业处警告或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4、第六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无证冒险作业的处十天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 安全生产法
1、第九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不得变相开展考试资格和认定。
技能人员类81项,含准入类5项(其中包含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