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抚养权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21 12:24:23,加入时间:2016年08月19日(距今32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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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离婚时明确了对小孩的抚养关系,离婚后又不尽抚养义务,小孩抚养关系能否变更?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杨某1的抚养权由原抚养权利人被告杨某花变更为原告杨某1的父亲杨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日,杨某1的父亲杨某与被告杨某花在安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19日生育长子杨某1,2013年1月15日生育次子杨某2。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破裂,2015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长子杨某1由杨某花抚养,次子杨某2由杨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判决生效后,杨某花对杨某1未尽抚养义务,杨某1一直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由父亲杨某实际抚养,杨某花也未负担抚养费。杨某1现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识别能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改由父亲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另查明,原告杨某1的父亲杨某现从事个体理发业务,有固定收入,也表示同意承担原告杨某1的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花与杨某离婚后,婚生长子即原告杨某1确定由被告杨某花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后,但被告杨某花未对原告杨某1尽到监护、抚养的责任,亦未负担抚养费用,原告杨某1一直随其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由杨某承担抚养义务。现原告杨某1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选择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要求与父亲杨某共同生活,由父亲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且其父亲杨某同意承担抚养义务,并具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同时原告杨某1已与父亲杨某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亲情关系,原告杨某1由其父亲杨某抚养,更有利于原告杨某1的健康成长,故原告杨某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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