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夹杂物的测定

  • 发布时间:2019-10-10 00:00:00,加入时间:2014年04月09日(距今40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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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观察方法和实际检验两条对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方法做出了规定。新标准规定了投影到毛玻璃上和用目镜直接观察两种观察方法。同时,规定了A法(最恶劣视场评定)和B法(逐个视场评定)两种检验评定方法。新、旧标准主要在关于视场形状与尺寸、放大倍数、检验评定方法三方面存在不同

(1)关于视场形状与尺寸

采用显微方法进行对比评定时,视场的形状和大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参数,必须在标准中予以明确规定。按旧标准规定,无论投影观察法还是目镜观察法,均采用实际视场直径为0.8mm(实际面积0.5mm2)的圆形视场,而新国标则规定,夹杂物评定的视场为边长为0.71mm(实际面积0.5mm2)的正方形视场。新标准之所以做这样的改动,主要考虑到虽然采用A法(最恶劣视场评定)时,视场形状的变化不会对夹杂物的评级有很大影响,也许仅对个别超长尺寸的夹杂物可能会有区别,但对B法(逐个视场评定)而言,要保证进行逐个视场评定而不漏局部的区域,实现逐个视场相接,则正方形视场要优越得多。因此,新标准按相应国际标准,采用面积为0.5mm2的正方形视场。

(2)关于放大倍数

由于评级图谱和各级别的长度界限值是在100倍下规定的,故新标准规定在100倍放大率下进行观察。新、旧标准不同的是,将投影法观察的放大倍数由原来的100倍修改为100±2倍。而将用目镜直接观察所需的放大倍数由原来的90~110倍修改为在显微镜的适当位置放置试验网格。以使检验面内的面积为0.5mm2

(3)关于检验评定方法

新标准对A法和B法两种检验评定方法的规定,与旧标准基本相同。值得说明的,一是采用B法评定时,应连续地移动视场,保证每个视场相接,而不是随机选择视场。二是在将所观察的视场与标准图谱进行对比评定时,应使用标准中表1和表2规定的评级界限(即本文给出的表2和表3)以及本标准第2章关于夹杂物形态的描述作为评级图片的说明;三是当同类的粗大和细小的夹杂物出现在同一视场时(呈同一直线分布或不呈同一直线分布),均不可分开评定,其级别应将两系列(粗系、细系)夹杂物的长度或数量相加后按占优势的那种夹杂物评定。

新标准对有一定间距的A、B、C类(即串或条状)夹杂物的评定做出了规定,这是旧标准所没有的。新标准规定,对不在一条直线上的串(条)状夹杂物,如果两夹杂物之间的纵向距离d≤40μm、横向距离s≤10μm时,则应视为一条夹杂物。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一条说明,如果一条串(条)状内夹杂物的宽度不同,则应将该夹杂物的宽度视为该串(条)状夹杂物的宽度。

新标准对超尺寸夹杂物的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附录B中给出了超尺寸夹杂物的具体评定方法,这也是旧标准所没有的。新标准规定,如果夹杂物长度超过视场的边长(0.71mm)、或宽度(或直径)大于粗系值,则应当作超尺寸夹杂物进行评定,并分别记录。但是,这些夹杂物仍应纳入该视场的评级。具体说来,对超尺寸夹杂物的评定,一是要予以记录,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二是对这些夹杂物在视场中的部分仍应作为评级的一部分。这样就弥补了旧标准规定不严密的缺点。

(4)关于评定结果的表示

新标准按A法和B法分别给出了非金属夹杂物评级结果的表示方法,内容与旧标准基本相同。本次修改,主要改变了用B法评定级别时,总级别和平均级别的表示符号。总级别的表示符号由原来的大写字母“M”修改为小写字母“itot”;平均级别的表示符号由原来的小写字母“m”修改为小写字母“im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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