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审查。
1.不在2018年湖北名牌评价目录的,不予评价;
2.不符合申报标准、申报资料不符合申请材料填写要求的,不予评价;
3.没有按规定公示申报企业名称、商标、申报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及上缴税额(政策免税应注明)等相关数据的,不予评价。
(二)申报主体与商标审查。
1.申报企业应当是湖北省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的,不予评价。
2.申报产品的商标,为本企业所拥有的有效商标,应当提供有效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无权属争议。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材料证明商标权属的,不予评价。凡是首次注册核准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被核准的,可以参加评价,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外的,或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国外商标与中方联合品牌的,不予评价。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被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等市场准入的产品,申报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准入证明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国家明确淘汰的落后产品不予评价。
(四)产品质量审查。
近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价:
1.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关键特性指标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出口企业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3.在生产或经营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没有市州级(含)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近期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凡不宜进行检测的大型成套设备和系统,企业需提供产品定型鉴定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
(五)申报企业及产品未按规定取得县市(区)级统计、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证明的(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免税证明、环保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企业环评报告),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方面的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近三年内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2017年当年经营性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