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上海设立集团公司,办理集团登记证。

  • 发布时间:2018-08-15 09:16:45,加入时间:2018年07月12日(距今256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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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后集团公司注册具备条件 :(集团公司注册应具备条件)一、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合计2000万注册资金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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