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关于赌,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赌,博罪共犯需要以赌,博罪定罪量刑
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三、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