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侵权作品网站广州著作权打假作品内容吸引用户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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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图片著作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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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侵权

审理指南第8.10条对恶意侵权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作出了探索性规定。当前,多数观点认为有必要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满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有效制止恶意侵权。[13]当然,审理指南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所列两项情形是在多次讨论中一致认为属于侵权情节极为恶劣,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第一,以同样的方式针对同一作品多次侵权。如某视频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就下线相关作品,但不久又上传,权利人再通知后下线,多次反复针对同一部作品进行侵权。此种情形往往针对某些热播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网站出于这些作品内容吸引用户流量的需要,置他人利益不顾而为之。

第二,明知经营行为涉及大量侵权作品等,仍实施、放任或者鼓励侵权行为。如权利人发现某网络音乐平台中存在大量侵权作品,即通知该平台下线相关作品,该平台明确表示只有权利人诉至法院的作品其才做下线处理,否则不做处理。被告明知侵权,仍然放任自己网站中传播大量侵权作品,甚至鼓励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属于被告主观过错明显,达到恶意侵权的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指南涉及的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不同,恶意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或许可使用费等计算方法确定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这属于对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进行惩罚性赔偿。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认定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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