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设立山东市企业专利托管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资助、社会参与”原则,鼓励我市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委托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资助。该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托管等方面。
第三条 资助资金来源于山东市专利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发布资助资金申报通知,指导企业资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申报单位是指在山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六条 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相应行业资质;
(二)信誉良好,无相关部门惩戒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和较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
第七条 资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机构;
(二)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1件发明专利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三)企业能够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企业专利托管资助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验原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证明材料,包括专利申请预检索、专利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人才培训等资料。
第九条 资助资金办理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资助资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网上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下达奖励资金拨付文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制定及实施;
(二)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三)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中外专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
(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五)专利托管手册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估、培训等。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