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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到印尼需要办理香港未再加工证明认证

  • 发布时间:2024-04-18 19:40:51,加入时间:2018年05月11日(距今25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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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认证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授权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澳门中检公司”)对我国经澳门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证明货物在那里进行过再加工。

香港中检公司和澳门中检公司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业务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仅限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货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为全国各地区一手代办各国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原产地证FA、亚太原产地证FB、东盟原产地证FE、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P、新西兰原产地证FN、智利原产地证FF、秘鲁原产地证FR等香港转口产地证、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等一系列货物出口清关证明书。

未再加工证明,又亦称为未加工证明,统称产地证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对于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香港中检局对资料有何要求?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其中,“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且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所需资料有:1、产地证正本。2、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3、提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多久?

一般来说,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周期为1-2个工作日可以完成

关于产地证已送至货物目标国,提供不了产地证正本如何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关于这种情况可以办理独立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产地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提单复印件,申请单,申请信。

根据中国与欧盟达成的协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直属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检公司)对中国以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为使“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签证质量,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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