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关税政策
(1)关税结构及海关徵税标准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徵收关税,各省政府均不得实施徵税权。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徵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徵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徵收何种关税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
(2)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征关税
加拿大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适用于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它于197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加拿大的出口。 普遍优惠制下的税率与加拿大提供给其英联邦国家的优惠税率水准相同,或者说比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关税低1/3。并不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产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纺织品,服装,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当享受普惠制的外国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对加拿大国内同行业製造商造成严重损害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加拿大企业可利用 “安全条款”请联邦政府撤销对有关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对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实施配额限制。实际上, 这一“安全条款”的使用情况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对彩色电视机,胶鞋及特种钢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3)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要求,首先,产品必须来自合格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必须以联运提单形式运到加拿大的一个特定港口。
(4)报关程式及进口产品海关估价方法
所有进入加拿大的产品必须向加拿大海关申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附有申报单。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关税必须在产品进入加拿大时支付。 因加拿大对进口产品所征关税大多为从价税,估价进口的方法便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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